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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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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1-04 13:03

当事人:杨庆梅

身份证号:

经调查,你在2019年9月8日下午举行的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财务管理)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两位监考人员签字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录单及考生携带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行政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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